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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te:03/26/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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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縣政府消保官接獲民眾檢舉,有知名便利超商在麵包的食用有效期限上做文章,刻意矇混、誤導消費者。
該民眾指出,於知名便利商店購買麵包時,發現食用之有效期限被刻意書寫為次日,
如3月24日購買之麵包,食用有效之期限明明為3月24日24H(時),卻被記載成3月25日00H(時),
讓消費者誤以為食用之有效期限為3月25日,縣府消保官在轄區內被檢舉之超商購買麵包,
發現確實有民眾所檢舉之情形,認該超商之商品標示確實有誤導消費者之虞,
該超商就上開商品之販售並未善盡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
「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,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,
維護交易之公平,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,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。」之責任。
為確保消費者權益,縣府消保官除立刻公布上開調查結果,提醒消費者注意外,
並將行文該企業經營者善盡企業經營者資訊完整、充分揭露之義務,限期改善上開商品之食用期限標示,
否則不排除對該企業經營者開罰。
資料詳洽:消費者保護官室 楊舜惠消保官
電話:1999或29603456-47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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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縣政府消保官接獲民眾檢舉,有知名便利超商在麵包的食用有效期限上做文章,刻意矇混、誤導消費者。
該民眾指出,於知名便利商店購買麵包時,發現食用之有效期限被刻意書寫為次日,
如3月24日購買之麵包,食用有效之期限明明為3月24日24H(時),卻被記載成3月25日00H(時),
讓消費者誤以為食用之有效期限為3月25日,縣府消保官在轄區內被檢舉之超商購買麵包,
發現確實有民眾所檢舉之情形,認該超商之商品標示確實有誤導消費者之虞,
該超商就上開商品之販售並未善盡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
「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,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,
維護交易之公平,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,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。」之責任。
為確保消費者權益,縣府消保官除立刻公布上開調查結果,提醒消費者注意外,
並將行文該企業經營者善盡企業經營者資訊完整、充分揭露之義務,限期改善上開商品之食用期限標示,
否則不排除對該企業經營者開罰。
資料詳洽:消費者保護官室 楊舜惠消保官
電話:1999或29603456-47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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